成功案例-原告索赔1710000元被成功驳回
2021-08-27 14:32:08
案情简介:
原告福建某劳务公司诉被告贵州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其员工为被告拆卸塔式起重机过程中起重机侧翻导致死亡,原告赔偿了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1万元及吊车损失50万元后,以行使追偿权为由起诉被告贵州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10000元。
被告委托了我所律师代为应诉,律所指派了何文俊律师为被告代理诉讼业务。何文俊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询问了证人。经过谨慎研判后,何文俊律师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原告非《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享有追偿权;2.死者系原告公司的员工,原告应当自行赔偿;3.死者与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死者系具有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的人员,其所受损害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该案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502民初800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502民初17261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又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这次,我所又指派何文俊律师,王静律师代理被告参加诉讼,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21)黔05民终38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在我所律师的艰辛努力之下,委托人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我所律师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弘扬法治权威,启迪维权智慧”的所训!